| 索引号 | 11610400016013359K/2025-00049 | 主题分类 | 科技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科学技术局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咸阳市科技金融副总选派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对科技金融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强劲赋能效应,靶向破解科技企业在成果转化进程中的融资瓶颈,决定开展科技金融副总选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副总是指由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单位委派,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规划、投融资、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法律与财务咨询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科技金融副总选派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匹配精准化、选派社会化、服务实效化、评价科学化的工作思路,为科技型企业搭建金融服务平台,着力解决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科技金融政策精准落地、金融服务高效对接,促进金融资源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第四条 科技金融副总选派工作由市科技局、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咸阳市分行、咸阳金融监管分局联合开展;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金融部门承担域内科技金融副总精准选派、服务跟踪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科技金融副总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和作风学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身心健康,具有丰富的金融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政府科技金融相关政策,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金融业务水平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突出,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财务等从业经历,优先考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有重大项目融资服务经验的团队负责人。
第六条 合作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咸阳市内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型企业,有融资等金融方面的需求。
(三)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符合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科技金融副总主要职责:
(一)政策咨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企业解读中、省、市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了解金融市场动态,提供金融知识培训等。
(二)融资服务。了解合作企业融资需求,帮助企业制定融资规划和具体融资方案,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指导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对接资本市场。
(三)风险防范。及时提示企业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债务风险,帮助企业制定风险化解方案。
(四)综合服务。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科技金融工作,反馈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政策需求,帮助政府提升科技金融工作能力,完善科技金融政策措施。
第八条 合作企业根据自身创新发展实际确定金融人才需求,并设立相应科技金融副总工作岗位。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九条 选派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联合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咸阳市分行、咸阳金融监管分局每年印发科技金融副总选派工作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金融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
(二)组织申报。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申报人填写《咸阳市科技金融副总申报书》进行申报。经所在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同意后,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科技型企业填写《咸阳市科技金融副总合作企业申报书》进行申报。
(三)开展审核。市科技局联合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咸阳市分行、咸阳金融监管分局经过材料审核,提出科技金融副总建议名单,市科技局提出合作企业建议名单。
(四)供需对接。鼓励科技金融副总根据专业特长及服务范围与科技型企业自行结对,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精准选派,形成选派名单。
(五)公布名单。市科技局联合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咸阳市分行、咸阳金融监管分局对最终的选派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实名方式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联合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咸阳市分行、咸阳金融监管分局发文公布科技金融副总选派名单。合作企业与申报人、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考核服务
第十条 科技金融副总的审核、选派和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联合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咸阳市分行、咸阳金融监管分局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科技金融副总每月要至少1次通过电话沟通、视频连线、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宣讲金融政策、金融产品,提供融资建议和服务。市科技局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科技金融副总座谈会,科技金融副总应向市科技局上报半年来开展金融服务情况,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市科技局通报科技金融副总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科技金融副总服务重点。
第十二条 将“科技金融副总”纳入“科技特派员”队伍进行积分考核管理,按照积分排名以及开展政策咨询、融资服务、风险防范、综合服务等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实行差异化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金融副总与合作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合作期原则上为一年,优秀科技金融副总可续派。科技金融副总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并报市科技局重新审核,更新名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科技金融副总所在单位要为科技金融副总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支持、时间安排、后勤保障等。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应当为科技金融副总在企业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等。
第十六条 科技金融副总在服务过程中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服务单位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科技金融副总身份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对违反相关行业规范、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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